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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五期保护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5-09-15 11:00:41

鉴于女职工生理状况存在特殊性,我国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对其实施“五期”全面保护。以下是女职工“五期”保护的具体内容:

### 月经期保护

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劳动。对于女职工较为集中的单位,应当设立配备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特别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卫生室及冲洗设备,以满足她们的特殊需求。

### 孕期保护

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均对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了明确界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 产期保护

生育分娩是女性正常的生理过程,但这一过程会给产妇带来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压力,如紧张、劳累和疼痛等。怀孕后女性生理机能发生的变化,需要在产后逐步恢复到孕前的健康状态,同时分娩时的体能消耗也需要通过休息和补充营养来恢复。因此,对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至关重要。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若为难产情况,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则给予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应照常发放。

### 哺乳期保护

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若为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并且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计入劳动时间。

2.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若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哺乳期可延长1个月至2个月。

### 更年期保护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要求,全社会应广泛关注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向她们普及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且经治疗效果不明显、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 - 2年应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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